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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维权频现,权利的边界在哪?

随着民法典、新专利法和新著作权法的实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公众对创新成果、智力付出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
  
  侵权发生后的维权需要专业应对,很多权利人选择了商业化维权。商业化维权的出现,一方面使得权利人能够更加便捷、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因其追求高额牟利,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
  
  维权边界到底在哪?今天,本报邀请了知识产权领域学者、律师展开探讨。
  
  “放水养鱼式”维权,把权利当“商品”
  
  知识产权类法律保护的客体是非物质性的,例如小说、图画、文字、线条色彩等,侵权成本较低。这也导致商业化维权由来已久。早期常见于包括针对KTV等经营场所播放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纠纷,后来又有针对侵犯图片、电影等。
  凡是侵权行为比较普遍、人们的版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领域,往往都伴随着商业化维权。其基本模式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给专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机构,由其进行维权,实现共同获利。此类机构通常发起批量维权,追求高额赔偿。
  
  商业化维权的实质,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维权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正当的商业化维权是合法的,但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值得探讨的。”
  
  “不论是不是采取商业化维权的方式,权利人通过维权获得赔偿是无可厚非的。真正有问题的,是过度的商业化。”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律协副会长师博表示,在高额赔偿面前,商业化维权机构发起了很多有争议的行为。比如,“放水养鱼式”维权:发现侵权行为后纵容对方继续侵权,待侵权作品数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积累至一定程度再索赔。“不从源头制止,而是不断对产业链下游不同地区的销售商、使用商提起诉讼,导致诉讼遍地开花。”
  
  “批量维权”,易让诉讼沦为牟利“工具”
  
  个别领域维权过度商业化的现象,也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
  
  2021年6月,最高法发文明确,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2022年4月,最高法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对大量收购版权进而“维权”的行为,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准确把握重复诉讼认定标准,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
  
  “批量维权的主体是以大量购入低价值作品,索求高额赔偿金额,诉讼成了他们牟利的‘工具’。”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卢秀云说,另一方面,长远来看这种批量维权对社会总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一定的作用,可能是实现知识产权类法律普及的必经阶段,但在这个过程平衡好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十分重要。“维权诉讼一旦被认定是批量的恶意维权,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其诉求,还应当惩戒。”
  
  “恶意维权”,权利边界模糊
  
      目前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主要有企业合理维权和商业化恶意诉讼,牟取非法利息。
  
  “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明显增多。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当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绝对的垄断性保护,而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实现创新激励和经济发展,是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这权利边界模糊或过大,都不利于技术创新及文化发展。“任何知识产权都不可能没有边界。”
  
  “我接触到一起案例,某公众号使用一张图片,一年后被起诉。”卢秀云说,该公众号关注量只有几十人,文章阅读量也只有二十左右,是典型的恶意维权。本案中,原告获得原图片著作权人授权时间在前,作品版权登记在原著作权人名下且时间在后,也就是原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后又进行版权登记,从法律角度来看,案件的原告就不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需要不断探讨
  
  “商业维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维权模式,但一味追逐商业利益,容易滋生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并滋生黑灰产业链,形成利益链条。”师博说,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同一当事人或同一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以同一事由多次参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具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2022年7月,最高检部署了“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开展全链条、集中化打击。
  
  某学家认为,法院在立案时应加大对权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如果某机构仅得到了针对侵权提起诉讼的权利,即只针对程序性权利进行的授权,而没有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基础权利,就不应当被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
  
     多位专家学者都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化维权案件种类多样,更新换代速度快,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如何化解新问题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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